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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鱼”是我县多带高原鳅、似鲇高原鳅、骨唇*河鱼三种野生水生鱼类的总称。俗名麻子鱼、草地鲶鱼、大嘴鳇鱼、*河鱼。分布范围集中于长江、*河上游水域。年9月13日四川省人民*府发布《四川省新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川府〔〕37号)的通知明确指出,多带高原鳅、似鲇高原鳅、骨唇*河鱼为重点保护水生保护动物。
为保护我县境内水生保护动物,维护水生态环境多样性和生物链平衡,尊重我县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我县严禁捕捞、收售、食用“*河鱼”等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相关规定通告如下:
县域内所有单位、企业、商户和个人(包括游客)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和本通告要求,自觉保护“*河鱼”等重点水生野生动物。
严禁单位、企业、商户和个人(包括游客)使用炸药、毒药、粘网、袖网、钓竿、电击等各种猎捕工具非法捕捞“*河鱼”等重点水生保护动物,禁止妨碍水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
严禁单位、企业、商户和个人(包括游客)收售、贩卖、经营、加工、食用、运输、携带属国家、省重点保护的“*河鱼”等水生野生动物及产品。
全县干部职工要率先垂范,带头禁止购买、食用或宴请宾客食用“*河鱼”等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一经发现,将依法依纪从严从重处理。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捕捞、收售、贩卖、经营、加工、食用、运输、携带“*河鱼”等重点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水生野生动物行*主管部门严厉重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阻碍、拒绝或以暴力拒绝野生动物行*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惩处。
积极鼓励广大群众对非法捕捞、收售、贩卖、经营、加工、食用、运输、携带“*河鱼”等国家及省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行为进行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县水务中心
-县工质食药监局
-县环保中心
-县公安局
主管:中共红原县委宣传部
主办:红原县互联网信息管理办公室
主编:贡波华清
编辑:吴夏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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