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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科技热背后的冷思考强化监管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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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时报


  主持人:《金融时报》记者赵萌


  特邀嘉宾: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科技研究室主任尹振涛


  近期,无论是集中披露的上市银行半年报,还是各银行陆续出台的行内“十四五”规划,都将金融科技提升到战略引领层面,并在资金投入、人才结构等方面给予持续支撑。可以说,在目前银行业务高度同质化的背景下,金融科技已成为部分银行维持头部优势的一大利器。


  从更宏观的角度来看,近年来,我国金融科技的快速崛起,在全球市场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力,甚至在一些基础领域已处于国际领先地位。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在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的背后仍隐藏着一些风险。在金融和科技相互融合的过程中,不断改变着传统金融业务的期限转换、信用转换、收益转换以及风险转换,也在改变着金融体系自身的风险特征。如何应对?近日,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科技研究室主任尹振涛接受了《金融时报》记者的专访。


  《金融时报》记者:从年银行业半年报披露的情况看,多家银行对金融科技的资金投入持续增加。如邮储银行上半年信息科技投入达52亿元,占营收比重为3.3%。人员投入方面,截至今年6月末,建设银行金融科技人员高达1.4万人,交通银行、邮储银行相关人员超人。那么,对接下来银行业金融科技发展走势,您怎么看?


  尹振涛:年,我国金融科技步入了守正创新、合规发展的重要阶段。银行机构在金融科技创新中的作用更加突出,金融科技在银行业的应用深度和发展水平也进一步提升。年,不仅是“十四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年)》的收官之年,我国金融科技发展仍将处于重大机遇期。


  毫无疑问,下半年,银行业将持续加大金融科技投入。从银行中期业绩报数据来看,受益于宏观经济的稳步恢复,不少银行机构的经营状况明显改善,利润同比增速达到两位数。业绩回升为银行业持续加大对金融科技的投入奠定了基础。大中型银行在金融科技发展中已经初步获益,技术投入、人才培养的步伐将加快;中小型银行在“非接触银行”服务中承受了压力,寻求数字化转型的动力将进一步增强。


  有几方面的转变或许值得
  《金融时报》记者:我们看到,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对传统金融业务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而这种冲击所造成的“鲶鱼效应”和“示范效应”推动着各类金融机构的内部变革。但同时,由于金融科技自身特性,金融机构在面临原有风险的同时,似乎还新增了一系列新的风险隐患。对此您怎么看?


  尹振涛:在金融科技快速发展的背后的确隐藏着一些风险隐患。具体而言,一是数据的垄断风险值得
  二是运营风险。全天候金融服务可能会增加金融机构受到外部冲击的时间和概率,对实时监测和突发事件管理能力形成挑战。同时,金融科技将加深金融业、科技企业和市场基础设施运营企业的融合,增加金融行业的复杂性,如果风险管理不到位,面临市场冲击时可能会强化“羊群效应”和市场共振,增强风险波动和顺周期性。


  此外,金融科技公司的进入可能造成更高程度的市场集中,在云服务高度集中的情况下,一旦受到网络攻击,则可能形成金融风险。另外,如果采用相似的风险指标和交易策略,可能在金融市场中导致更多的“同买同卖、同涨同跌”现象,加剧市场的波动和共振。


  三是政策风险。由于科技行业天生具有赢者通吃的属性,伴随着其快速扩张,将带来市场垄断和歧视问题。可能形成的寡头垄断,不利于竞争,从而导致行业的效力下降,从而带来潜在的社会和政策风险。


  《金融时报》记者:从近年来的监管实践上看,有业内人士认为,监管部门对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的关系、金融科技的本质、监管科技的内涵等仍然有较大的深入研究的空间。那么,您对我国金融科技行业监管有怎样的建议?


  尹振涛:一要完善金融科技监管体系。监管部门需要进一步促进金融科技监管规则和工具的发展,建立具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金融科技监管基础设施、基本原则、微观指标和监管工具等;加强监管机构与市场间的知识共享和沟通,特别是强化金融科技的典型技术及其与金融体系的融合以及对金融监管体系的影响;在现有分业监管格局下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特别是金融监管机构同非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


  二要健全金融科技监管组织架构。金融科技的发展凸显了我国金融领域跨界经营和综合经营的重大发展优势,需要相对更加统一的金融监管架构。同时,金融科技的监管需要建立一个国家级的金融数据调查、统计和分析体系,健全金融基础设施以及信息系统。


  三要强化金融监管的科技能力。相关部门要明确金融科技的各自监管职责,强化监管科技应对金融科技所引致的潜在金融和技术风险。监管机构重点在于建立监管科技专业团队,借助信息科技部门的力量,提高金融监管者的信息科技知识水平,并内化为监管体系以及监管微观标准。完善金融科技行业的风险监测、预警与处置机制,构建相应的微观指标,并建立相应的风险监测机制。监管部门应积极参与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共同防范金融科技跨界、跨境传染的风险,共同制定金融科技监管及其监管科技应用的微观标准和技术指南。


  四要构建金融科技监管长效机制。金融科技对未来金融体系以及金融监管框架的影响存在较多的未知性和不确定性,需要构建一个具有长期、动态视角的金融科技监管长效机制。要不断完善金融科技监管的治理体系。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体系的机构改革和组织架构,以功能监管作为支撑构建金融监管新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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