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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粮食行业协会晨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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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便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及时了解适用税费优惠政策,税务总局对针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了梳理,今天带你了解: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00年3月1日至01年1月31日,除湖北省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以下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自00年3月1日至01年3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自01年4月1日至01年1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享受政策的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00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00年第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00年第4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01年第7号)第一条

来源: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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